当您认为竞争对手的日本专利申请中的发明“可能已为公众所知”时,可以通过信息提供制度(日本专利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2)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审查员。该制度相当于中国的“公众意见”(实务中也称“第三方意见”)。任何人均可匿名提交,且无需向日本特许厅(JPO)缴纳官费。
但是,信息必须在特许查定(日语:特許査定,大致相当于中国的授予专利权决定)之前、在审查员仍可考虑的时机提交。
本文将就提交时机、提交主体、匿名性、适用的拒绝理由及费用等要点进行整理。
- 任何人均可提交。也可匿名提交
- 无需缴纳日本特许厅官费
- 须在特许查定前、审查员仍可考虑的时机提交。不能与审查员联系(如询问审查开始时间、请求等待审查等)
- 特许查定后,可考虑提出专利异议或请求专利无效审判
- 适用范围包括新颖性、进步性、记载要求等。单一性、冒认申请等不在适用范围内
1. 信息提供制度概要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提交主体 | 任何人(可匿名) |
| 提交时机 | 只要申请仍在日本特许厅审理中,无论是否已提出审查请求均可提交。提交次数不限。 但须及早提交,以便审查员在撰写相关通知前能够考虑。特许查定后提交的信息不会在审查中被考虑 |
| 适用范围 | 与新颖性、进步性、记载要求等特定拒绝理由相关的信息 |
| 费用 | 无需缴纳日本特许厅官费 |
| 是否通知申请人 | 是(匿名提交时,不会披露提交人身份) |
表1:信息提供制度概要
参考:JPO “Submission of Observations from Third Parties”(英文) / 日本特许厅「情報提供制度」(日文)
2. 何时可以提交
在特许查定前提交,最好在首次拒绝理由通知前
专利申请提出后,只要该申请仍在日本特许厅审理中,无论是否已提出审查请求(相当于中国的实质审查请求),均可进行信息提供,提交次数也没有限制。不过,在申请公开前,第三方无法得知申请的存在及内容,因此实际上是在申请公开后提交。
但是,能够提交与信息被审查考虑是两回事。特许查定后提交的信息不会在审查中被考虑。在首次拒绝理由通知(相当于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)发出后或申请人答复后仍可提交,但为提高被考虑的可能性,理想的做法是在提出审查请求后,并于审查员撰写首次拒绝理由通知之前尽早提交。
信息提供者并非审查程序的当事人,因此不能与审查员联系。既不能向审查员询问审查开始时间,也不能请求审查员为等待信息提交而推迟审查,因此尽早提交十分重要。
特许查定后可考虑提出专利异议或请求专利无效审判
在特许查定后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,可考虑提出专利异议(日本的专利异议程序,日语:特許異議の申立て;中国目前没有与之相同的授权后异议制度)或请求专利无效审判(日语:特許無効審判,类似于中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)。
| 日本专利异议程序 | 日本专利无效审判 | |
|---|---|---|
| 请求主体 | 任何人 | 仅限利害关系人 |
| 期限 | 自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 | 设定登记后随时可请求 |
| 能否匿名 | 不可 | 不可 |
表2:日本专利异议程序与专利无效审判的比较

图1:信息提供、专利异议程序及专利无效审判的时机
3. 谁可以提交
任何人均可进行信息提供,不限于申请人的竞争对手,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提交。
另外,在日本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的人(在外者)须通过日本境内的代理人(专利管理人)办理手续。通过代理人提交时也可以匿名。
4. 能否匿名提交
在刊物等提交书(刊行物等提出書)的提交人姓名和地址栏中填写“省略”,即可匿名提交。在线提交时,识别号码等可识别发送人的信息也不会在阅览或J-PlatPat(日本专利信息平台)上显示,日本特许厅也不会回应申请人等关于提交人身份的询问。
但是,进行过信息提供这一事实本身会通知申请人,并显示在J-PlatPat的审查经过信息中。申请人不会知道提交人是谁,但会知道有第三方在关注该申请。
此外,能够匿名的仅限于提交人的信息。刊物等提交书及所提交资料的内容是公开的,任何人提出阅览请求即可查看。不希望被第三方看到的信息应不予包含,或进行涂黑处理。同时,还应删除可识别提交人的信息(包括附件文件属性中残留的作者信息等)。
5. 可作为信息提供依据的拒绝理由
根据日本专利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2第1款各项规定,可以通过信息提供提出的内容,仅限于与下列拒绝理由有关的信息。这些理由大致相当于中国专利审查中的驳回理由。
| 条文(日本专利法) | 内容 |
|---|---|
| 第17条之2第3款 | 新事项追加(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修改超范围;译文新事项除外) |
| 第29条第1款序言部分 | 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、产业上的可利用性(大致相当于中国专利法上的实用性要求) |
| 第29条第1款 | 新颖性 |
| 第29条第2款 | 进步性(日本法上的要求,大致对应中国法上的创造性) |
| 第29条之2 | 扩大先愿(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抵触申请) |
| 第39条第1款至第4款 | 先愿及同日申请 |
| 第36条第4款第1项 | 可实施性要求(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充分公开要求)及施行规则规定的说明书记载要求 |
| 第36条第4款第2项 | 在说明书中记载现有技术文献信息的要求 |
| 第36条第6款第1项至第3项 | 得到说明书支持、清楚性及简要性要求 |
| 第36条之2第2款(第49条第6项) | 原文新事项(外文书面申请、外文专利申请等) |
表3:可作为信息提供依据的拒绝理由
另一方面,发明的单一性(第37条)、违反共同申请要求(第38条)、冒认申请(第49条第7项,即由无权获得专利的人提出的申请)等不在适用范围内。
此外,对于外文书面申请、外文专利申请等(以外文提出的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等),译文新事项不在适用范围内。译文新事项是指修改超出译文所记载事项范围时的拒绝理由。
与此相对,原文新事项在适用范围内。原文新事项是指说明书等(译文)所记载的事项超出原文所记载事项范围时的拒绝理由。例如,因翻译错误而包含原文中没有的内容时,可以通过信息提供予以指出。
6. 费用
信息提供无需缴纳日本特许厅官费。
7. 常见问题(FAQ)
免责声明:本文内容基于撰写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JPO的实务运用。虽已尽力确保信息准确,但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,亦不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。如涉及具体案件,请咨询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师或知识产权专业人士。


